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
2009年5月17日17时40分许,章美美搭乘某H00009号重型货车前往某加油站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09年5月24日,某某公司向某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章美美的工伤认定。2009年6月5日,某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X人劳社(2009)工伤字9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章美美所受损伤系工伤。和某某公司协商处理章美美赔偿事宜未果。
2009年12月6日,章美美的丈夫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伤死亡赔偿款计18万元。2009年12月24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09)第211号裁决书,裁定驳回梁某的申诉请求。另查明,梁某已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计19万元。并且根据《某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X政发(200X)37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即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的总额与按照工伤赔偿的总额比较,如交通事故赔偿总额已高于工伤赔偿总额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工伤赔偿。据此,章美美的工伤赔偿总额为18万元,低于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19万元,所以驳回梁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请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逾期便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